(2010)浙台商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戴某某、原审被告林甲民间、戴某某与杨某某、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戴某某、原审被告林甲民间,戴某某,林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林乙。原审被告:林甲。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戴某某、原审被告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09)台玉商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乙,原审被告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杨某某与林甲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27日,被告杨某某因个人所需经人介绍向原告戴某某借款计人民币60000元,立有借据。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致诉讼。原告戴某某于2009年12月1日以被告杨某某、林甲未归还借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杨某某在原审中答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是实。对被告所持的借据系由其在借款人“杨某某”一栏盖指印无异议,但否认与原告存在借款事实,且原告从未交付借据所载的款项。讼争借款系由被告杨某某欠案外人周某(系原告戴某某之前妻,因涉嫌六合彩非法经营被逮捕)六合彩赌债结转,故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综上,被告杨某某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林甲在原审中答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属实。对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之事实并不知情,且也非家某所需,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被告林甲主张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所持的借据固然是交付借款的初步证据,但结合其自身履行能力,证人林某的证言以及被告杨某某确有存在六合彩赌博等情形,足以认定讼争借款60000元已作实际交付。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辩称款项系由赌债结转属非法债务,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无法采纳。由于该款项并无获得二被告共同举债合意,且也非为二被告之家某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必需,即,被告杨某某之借款行为既不属家事代理范某,也不属表见代理,故原告主张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林甲共同偿还之诉讼请求,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林甲辩称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杨某某个人债务的相关主张,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于2010年9月9日作出判决:一、限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戴某某借款计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林甲负担150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1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该院缴纳)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片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林丙的证人证言违背日常生活常识,自相矛盾,不具有客观性。且证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及非法债务当事人周甲系特殊,证人作出的任何虚假证明不足为奇。而能证明本案债务系上诉人和周乙生的六合彩赌债的证据,即证人郑某的证词却未被采纳,确为不该。2、一审对公安某某认定的事实置若罔闻。与上诉人发生债务关系的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某某侦查,现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某某已在起诉意见书上认定该笔借款系六合彩赌资,依据先刑事后民事及国家机关证据优先规则,一审法院的判决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戴某某答辩称:上诉状里面描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一审判决认定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借据,二是证人林某的证词。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说自己没有出具过借据也没有盖过指印,在鉴定确定为上诉人所按之后,上诉人改口说这钱是赌博的钱,最后又说是周某的钱结转过来,所以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这笔债务百般抵赖,自相矛盾。一审判决依据的证人林某证词很清楚,上诉人认识林某,请求林某帮她借钱,林某认识戴某某,就介绍他借钱给上诉人,这就是过程。至于钱的交付林某都有证词记录在案,故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是能相互印证。2、周某是戴某某的前妻,离婚十几年了,没有往来关系。至于周某与林某是何关系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也不能推定本案的债务是虚假的。3、上诉人认为该笔债务是上诉人与周乙生的六合彩赌债,上诉人与周某有无发生六合彩关系,是否参与赌博,被上诉人怎会知道?实际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钱通过林某,借的时候开始上诉人是说要借12万元,因为戴某某不认识她不敢借这么多,所以第一次借给她6万元,借钱时戴某某问过上诉人借钱的用途,她说办厂用,说自己在这边、杭州都有房子,所以戴某某就借给她了。4、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违规,事实上周某被公安某某逮捕到现在为止没有结论,而且上诉人对这些事实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即使公安某某对这案件在侦查,就民事部分没有列到里面,那么本案也可以开庭审理。所以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程序也没有错。原审被告林甲陈述:其赞同上诉人意见。林某与周甲系特殊,他在一审作证是虚假的。林甲不缺钱,如果缺钱打一个电话就可以送来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不需要林某去借钱。林丙说钱送到其家门口,没有进家,而是塞进围墙的,问他条子是谁打的,他说没有看到。借钱怎么会不进其家呢?戴某某说不认识杨某某,杨某某同样不认识他。周某现在已经被公安某某逮捕,现正在审理。如果是杨某某和林甲借的钱,林甲会归还。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既是立约证据又是履约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借条的借款人“杨某某”处盖指印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借条的同时,还提交了银行对账单、证人林某的证言等证据,可以印证诉争的60000元款项已经交付。上诉人主张证人林某的证言虚假以及诉争的60000元借款系由六合彩赌债结转的非法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潘君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