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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林月琴与李定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琴,李定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18号原告:林月琴,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定芳,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月琴与被告李定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月琴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月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月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