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超与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张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超,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安市被告张杰,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与被告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超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超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连玲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