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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超与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张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超,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安市被告张杰,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与被告张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超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超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连玲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