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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爱珍与王永、吕桂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珍,王永,吕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珍。被执行人王永。被执行人吕桂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珍与被执行人王永、吕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