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爱珍与王永、吕桂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珍,王永,吕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珍。被执行人王永。被执行人吕桂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珍与被执行人王永、吕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