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龙胜电器有限公司与李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龙胜电器有限公司,李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绍兴县龙胜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大胜。委托代理人:黄亚飞。被告:李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龙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龙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5元,合计8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