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景安诉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景安,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50号原告:程景安,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慧,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志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景安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景安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景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景安撤回起诉。诉讼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50元,由原告程景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