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贾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贾甲。申请人贾甲要求宣告贾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甲述称:申请人系贾乙的父亲。贾乙因弱智,于2000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归。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及东阳市巍山镇雅联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凭。申请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贾乙死亡。经查,贾乙,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农民,住东阳市××雅××村××甲××号,系申请人的女儿。2000年11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2月2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贾海英某某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贾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贾乙下落不明已有10年余,申请人作为贾乙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贾乙死亡,且本院发出寻人公告的法定公告期也已届满,贾乙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贾乙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贾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