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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矿石粉剂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湖矿石粉剂有限公司;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99号原告:杭州西湖矿石粉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生炳。委托代理人:杨彬明。被告: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俊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湖矿石粉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湖矿石粉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1,8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