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曲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袁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小芬负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