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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游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游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现因被执行人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工商局吊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8)游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长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