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朝与葛云鹏、葛卫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朝;葛云鹏;葛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于朝,山东省垦利县一中学生。委托代理人李振玉,无业。被告葛云鹏。被告葛卫东,东营市胜利五十九中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朝与被告葛云鹏、葛卫东生命、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延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