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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况直甫与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直甫,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况直甫,住址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颖(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