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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1280-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岛集团有限公司与孙爱娜、张新永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1280-5号申请执行人石岛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爱娜,现押于济南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张新永,现押于威海监狱。被执行人殷汝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中孙爱娜、张新永在刑事审判中交款100000元及由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新永名下的鲁K×××××号尼桑风神轿车一辆,余款一直未能清偿。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孙爱娜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南山家属区18号楼1单元202室住宅楼及地下室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爱娜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南山家属区18号楼1单元202室住宅楼及地下室一套(产权证号为×××),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坏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涛执行员 周德良执行员 姜元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