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志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志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法定代理人李海深。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雪平,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志群,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816。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静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