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系刘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支付彩礼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