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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巩义市瑞祥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善云腾净水剂厂、俞海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瑞祥化工有限公司;嘉善云腾净水剂厂;俞海忠;杨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26号原告:巩义市瑞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东。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贾佳。被告:嘉善云腾净水剂厂。负责人:俞海忠。被告:俞海忠。被告:杨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瑞祥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云腾净水剂厂、俞海忠、杨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