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