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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郓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金方进与李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进,李延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金方进,退休干部。被告李延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方进与被告李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方进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方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方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方进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