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郓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金方进与李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进,李延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郓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金方进,退休干部。被告李延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方进与被告李延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方进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方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方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方进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