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显堂诉被告周至县解家沟砖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周至县解家沟砖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69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周至县解家沟砖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砖厂厂长。原告谭显堂诉被告周至县解家沟砖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力。合同签订后,被告除支付52480元后,仍拖欠工程款34322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4322元及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经查,周至县解家沟砖厂不具有法人资格,该单位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原告所持合同中也未加盖该砖厂公章。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是符合民事诉讼条件的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周至县解家沟砖厂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属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告列其为被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依照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对被告周至县解家沟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无,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会审 判 员 胡崇辉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