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科诉被告马占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小科;马占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李小科,男,生于1981年4月7日,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强,男,生于1977年2月16日,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住址同原告。(特别授权)被告马占存,男,生于1953年1月25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负责人李宏武,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科诉被告马占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依法减半收取,由李小科负担701元。审判长 吴亚辉审判员 张德前陪审员 张永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