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汕中法民三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3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3车队;尹花景;郭某;李晓正;晏忠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王润生;福建省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分公司;高树彻;聂建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中法民三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日北路53号。法定代表人时德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根,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邓武祥,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副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3车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傲山大道10号。负责人黄小平,车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况国明,该车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邓武祥,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副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花景,女,195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死者李金海之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死者李金海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正,男,200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死者李金海之子)法定代理人郭某,李晓正之母亲。委托代理人陈述,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盐田区。原审被告晏忠林,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上高县七宝山酒业集团,现住址不详。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卢州达到128号。原审被告王润生,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荣,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木辉,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分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中段。负责人黄志坚,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旋旋,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高树彻,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荣,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聂建党,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上诉人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宜春汽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祥根、邓武祥,上诉人宜春汽运公司203车队委托代理人况国明、邓武祥,被上诉人尹花景、郭某、李晓正委托代理人陈述,原审被告王润生、高树彻委托代理人王文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晏忠林、福建省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英豪物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下称宜春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分公司(下称人财保泉州南安分公司)、聂建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3车队、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3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广文审 判 员  莫秀春代理审判员  林 纯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