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诉陇县国有龙门洞风景林场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43号中请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张金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加仲,男,生于1948年1月13日,汉族,陇县人,农民。陇县国有龙门洞风景林场。法定代表人文亚龙,任该林场场长。本院在执行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诉陇县国有龙门洞风景林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0年12年31日前给付申请人第二期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已自觉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案本期的执行。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31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