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涧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符三新、符爱玲、郭少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符三新,符爱玲,郭少清,郜成刚,张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符三新,男。被执行人符爱玲,女。被执行人郭少清,男。被执行人郜成刚,男。被执行人张民安,男。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符三新、符爱玲、郭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