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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綦振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振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綦振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綦振亮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13973.00元,执行费11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