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东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1980年3月月15日出生,无业。被告胡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西城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