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资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李秀芳,粮农。被告喻某,粮农。现在外务工。原告李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二OO七��相识相恋,××××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我有五个月身孕时,被告在××××年七月六日出走未归家,打被告手机关机,从此后,被告杳无音信。在女儿即将降生时,我到银行取钱发现存折里的钱全没了,证实是属被告取走。我意识到这是被告有预谋的弃我而去,是要抛弃我和肚子里的孩子,后在我年迈双亲的照顾下,女儿于××××年十月顺利出生。如今女儿已有两岁多了,但从未见过父亲一面。为了抚养幼女,我狠心将才几个月大的女儿托付给年迈的双亲带养,独自一人外出打工挣钱养活女儿。多少个夜晚每当我想起我年迈的双亲及年幼的女儿我就心如绞痛、泪流满面,恨被告为何这般绝情绝义,恨被告为了自己的逍遥快活连自己的亲生女儿都不要了,恨被告残忍的把我与女儿的救命钱夺走。我也曾天真地幻想��朝一日被告会出现在女儿面前,可我除了失望、心痛、怨恨,还能有什么?综上所述,被告自××××年七月抛弃妻子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二年之久,两年多来,被告音信全无,我已尽到了一个做妻子的责任和情义。被告这种丧尽天良、毫无人性、抛弃妻子、绝情绝义的禽兽行为让我寒心。如今我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再无夫妻感情可言,为了自己的后半生,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归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被告喻某经本院在广西《法治快报》上刊登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双方于二OO七年相识并相恋后,××××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原告有五个月身孕时,被告抛弃妻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在婚生女儿即将出生时,原告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存折里的钱被被告全取走后,才意识到这是被告有预谋的抛弃妻子,后原告在年迈双亲的照顾下,女儿于××××年十月顺利降生。现如今女儿已两岁多了,但从未见过父亲一面。为了抚养女儿,原告将几个月大的女儿托付给年迈双亲带养,独自一人外出打工挣钱养活女儿。而被告自××××年七月六日抛弃妻子离家出走后至今已有二年多时间了,两年多来,被告音信全无,被告的抛妻弃子、绝情绝义的行为让原告寒心。原告遂以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再无夫妻感情可言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三茶村委会证明、李平证明及原告陈述和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自××××年七月六如抛妻弃子离家出走后至今已有两年之久,两年多来,被告音信全无,对家庭和妻儿不闻不问,丧失了一个为人父亲和为人丈夫的良知和责任,从而导致原告失望、心痛和怨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婚生女儿应利于其健康成长和生活稳定,宜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应尽抚养义务承担相应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喻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喻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成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昭晖审 判 员 雷志萍人民陪审员 谢安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唐 伟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