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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明阳与郑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阳,郑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阳。被执行人郑玉军。申请执行人陈明阳与被执行人郑玉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被告郑玉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明阳白银款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