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樊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樊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贤年诉被告祝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程善彬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梅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