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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樊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樊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贤年诉被告祝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程善彬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梅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