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涧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张静梅、王晓敏、庞宗义、邵惠文、李莲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张静梅,王晓敏,庞宗义,邵惠文,李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被执行人张静梅,女。被执行人王晓敏,女。被执行人庞宗义,男。被执行人邵惠文,女。被执行人李莲花,女。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张静梅、王晓敏、庞宗义、邵惠文、李莲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