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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黄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臧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