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黄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臧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