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万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国保与熊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保,熊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万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保,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小云,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保与被执行人熊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