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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增福与顾建伟、潘冬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增福,顾建伟,潘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张增福(又名张真福),经商。被执行人顾建伟,农民。现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羁押于仙居县公安局看守所。被执行人潘冬凤。申请执行人张增福与被执行人顾建伟、潘冬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顾建伟、潘冬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增福借款33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张增福与被告顾建伟之间的10万元借贷关系为无效,被告顾建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增福6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其中60000元自2006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40000元自2006年2月6日起至2008年4月5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增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增福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建伟、潘冬凤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3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