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87号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崔家岙村。法定代表人:黄爱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22F。法定代表人:倪哉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683元,减半收取11841.50元,由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