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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董祥镇、吴孝光等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姚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祥镇;吴孝光;侯云侠;董金;董银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姚法;夏雪根;周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董祥镇。原告:吴孝光。原告:侯云侠。原告:董金。原告:董银苹。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中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代表人:卢金良。被告:姚法,现羁押与平湖市看守所。被告:夏雪根。被告: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祥镇、吴孝光、侯云侠、董金、董银苹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姚法、夏雪根、周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祥镇、吴孝光、侯云侠、董金、董银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董祥镇、吴孝光、侯云侠、董金、董银苹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