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黄某。被告:蒋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茜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认识,于1994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丙。婚后,由于被告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蒋某乙及婚生儿子蒋某丙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42000元。被告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乙,于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一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综观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只要双方能够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共同持家,多为家庭完整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