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桐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谢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13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沈某。被告:谢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本借款发生纠纷时,可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优先于法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滕 云代理审判员 吕 磊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贤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