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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冈民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冈与吴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冈,吴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237号原告:王冈,居民。委托代理人:戈卫东,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其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冈与被告吴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225元,由原告王冈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