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甲。被执行人沈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初字第1634号沈某甲诉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某乙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浓波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抚养费共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