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玉××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日 乾审 判 员 王军宇审判员张凯水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