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丽燕与张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燕,张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燕。被执行人张亚芬。申请执行人陈丽燕与被执行人张亚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张亚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丽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丽燕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亚芬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其名下只有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陈丽燕保全的在城区金顶6号楼905室套房(面积47.61平方米,银行按揭10万元),目前无法外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3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