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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中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林健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中法执字第91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健锋,男。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0)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健锋缴纳二审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林健锋犯应当缴纳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525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5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健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健锋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义务,将人民币2575元汇入本院账户,扣去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下的人民币2525元已经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健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中法执字第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