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干新忠与林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新忠,林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干新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04023410),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林奇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1103431X),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新忠与被告林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干新忠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新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干新忠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