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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干新忠与林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新忠,林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干新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04023410),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林奇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1103431X),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新忠与被告林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干新忠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新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干新忠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