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玉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薛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玉商初字第74号原告吴某。被告薛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薛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