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与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恒川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恒川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87号 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高桥镇高富路**。 法定代表人:胡德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仪宾。 被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科教路**。 法定代表人:王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建国,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街道翠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康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恒川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98元,减半收取10949元,由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鄢云峰 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 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