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利红诉被告赵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利红,赵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侯利红,女,1980年4月6日生。被告赵卫,男,1979年6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白枫,系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二人仓促结婚,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打牌、酗酒等恶习,二人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多次离家出走。2010年3月原告离家出走,其间回家看望孩子遭到公婆拒绝,去幼儿园看望孩子遭到老师拒绝,原告为此事已经精神疲惫、心力交瘁,现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侯利红与被告赵卫自愿离婚。二、孩子赵瑞雪由赵卫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三、侯利红每月探视孩子不低于5次,每次探视前一天与赵卫联系,如遇侯利红双休日,则可将孩子带回家过夜。每年春节期间,侯利红可将孩子带回老家一次,具体期间双方另行协商。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利红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