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无民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成飞与季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飞,季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2262号原告胡成飞,男,住桐庐县。被告季风云,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飞诉被告季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飞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成飞承担。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