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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冯甲等与匡某某、江西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保字第7号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冯甲。申请人:冯乙。申请人:冯丙。申请人:冯丁。申请人:冯戊。以上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魏某。被申请人:匡某某。被申请人:江西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系赣a×××××肇事车辆所有人。申请人周某某、冯甲、冯乙、冯丙、冯丁、冯戊与被申请人匡某某、江西省××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预交给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处理预交款130000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冯甲、冯乙、冯丙、冯丁、冯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匡某某、江西省××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给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处理预交款130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用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孙荣二〇一一年二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萧玉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