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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君华与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华,徐香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华,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徐香娣,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42号张君华诉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香娣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香娣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君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君华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张君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