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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永康市步步高五金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步步高五金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202号申请人永康市步步高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永康市芝英街道柿后村工业基地碧溪南路*号。负责人:陈显,该厂厂长。申请人永康市步步高五金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7542610的宁波银行周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5月27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卓健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周巷支行、背书人佛山市顺德区卓健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步步高五金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