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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文夫诉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夫,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马文夫,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孙超,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雷,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夫诉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夫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马文夫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